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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5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540號聲 請 人 林乙芃訴訟代理人 林敏椒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15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尹崇堯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2年12月25日 136,750元 4426955 00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尹崇堯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2年12月25日 396,343元 4427005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