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567號聲 請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代 理 人 簡泰正
林瑞貞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屆滿日期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泊欣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日期 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3月14日 43,945元 3011957 6個月 114年7月9日 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4月15日 43,945元 3011964 7個月 114年8月9日 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5月15日 43,945元 3011971 8個月 1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