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576號聲 請 人 黃進源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74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576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46418-1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