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641號聲 請 人 林知儀(即賴玉足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柯瀚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D-925282-5 1 10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624583-4 1 292 003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354549-4 1 367 004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5-NX-401142-2 1 220 005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2NX323617 2 1 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