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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6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643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蘇凱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4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王振基、李陳麗如、徐壽來、王繩志 臺灣省合作金庫或其指定人 66年3月13日 66年6月13日 300,000元 臺北市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