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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66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667號聲 請 人 周志培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北南陽郵局 劉小宇 臺北北門郵局 113年5月10日 100,000元 J3573654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