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681號聲 請 人 映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春菊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馳宇有限公司 謝承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 114年6月10日 84,000元 AR0188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