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728號聲 請 人 謝鄭美玲代 理 人 謝佳純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沂倢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建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17041-1 1 170 002 建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17042-3 1 170 003 建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17043-5 1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