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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7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731號聲 請 人 王金鳳代 理 人 沈逢鳴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11月8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佩璇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24680 9 1 481 002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78227 7 1 866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