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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74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747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法定代理人 簡佑芸代 理 人 李平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9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李啓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慶城分行 民國114年7月22日 新臺幣5萬元 1023809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