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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7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758號聲 請 人 王金祥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附表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