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764號聲 請 人 林鴻欽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分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51號、第1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114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6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67382-6 1 334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36662-8 1 83 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56852-4 1 1000 4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56853-6 1 1000 5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7139-5 1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