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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77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770號聲 請 人 李志文代 理 人 趙添福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10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捷容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5706 0 1 207 00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86383 3 1 671 00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99101 1 1 386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