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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7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783號聲 請 人 許趙月英訴訟代理人 許振義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63363-2 1 111 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48003-7 1 548 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6NX0235006-0 1 65 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7NX0267786-3 1 72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