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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7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791號聲 請 人 華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和代 理 人 簡立婷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63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8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華興國際有限公司 陳明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3月31日 514,048元 AG9339557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