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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8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800號聲 請 人 呂世光代 理 人 陳志淵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Y-00000320-3 1 166497 002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NY-00000387-6 1 944332 003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NY-00000406-7 1 371000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