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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815號聲 請 人 鴻達汽車保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科達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鴻達汽車保養有限公司 林世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113年7月15日 32,000元 IB0095226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