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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8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827號聲 請 人 江秀美(即劉談堯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承祐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162620-8 1 240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199260-2 1 19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33263-3 1 25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