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839號聲 請 人 德川音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川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屆滿日期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日期 001 德川音箱股份有限公司 陳啟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台北分行 114年10月9日 420,000元 AN0446941 9個月 114年11月27日 002 德川音箱股份有限公司 陳啟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台北分行 114年11月7日 210,000元 AN0446942 9個月 114年11月27日 003 德川音箱股份有限公司 陳啟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台北分行 114年12月7日 367,500元 AN0446943 9個月 1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