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857號聲 請 人 古米秦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1516-2 1 453 002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2541-8 1 65 003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3070-1 1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