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866號聲 請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訴訟代理人 邰怡瑄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 103年11月17日 300,000元 0273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