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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86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867號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訴訟代理人 張慶宇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集中作業專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東分行 114年6月25日 11,850元 CT0779269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