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869號聲 請 人 陳洪秀琴代 理 人 張良純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X05918238 1 180 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6NX06344414 1 207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