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883號聲 請 人 翁秋梅代 理 人 黃煒迪律師
蔡馥如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