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891號聲 請 人 莊士弘(即莊清旺之繼承人)代 理 人 廖苡智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奕廷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891號(發行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