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897號聲 請 人 楊美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9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36082-2 1 400 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78748-6 1 660 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X0216420-3 1 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