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902號聲 請 人 吳瓊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79570-3 1 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