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913號聲 請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人銘代 理 人 郭玉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全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王令如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南分行 114年6月30日 1,196,000元 SNA1289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