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919號聲 請 人 鄧喬毓(即許秀麗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