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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9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923號聲 請 人 彭慧云(即楊明財之繼承人)代 理 人 楊澋昇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295-5 1 150 002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927-7 1 540 003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1560-3 1 253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