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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9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928號聲 請 人 李貞誼

李顏彩娥李炫德兼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李欣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