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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9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934號聲 請 人 李文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93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捷容附表(民國/新臺幣): 114年度除字第19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4年7月18日 1萬3,993元 AM2479599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