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939號聲 請 人 周游素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NX-395175-8 1 2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466352-6 1 41 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840365-0 1 41 00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912797-2 1 38 005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92783-5 1 80 006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15786-0 1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