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109號聲 請 人 劉明坤代 理 人 陳山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催字二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催字二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09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地 邱逸遴 105年09月29日 105年10月13日 貳佰貳拾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號1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