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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3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381號聲 請 人 高滿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10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NARONG BOONSA THENWONG 泰商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114年1月21日 22萬5,000元 TP4313088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