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除字第503號聲 請 人 蔡宜蓁(即蔡吳秀娥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除權判決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自行繳納裁判費1500元,溢繳500元,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溢繳裁判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