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養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終止與相對人甲○○(OOO OOO OOOOO)間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下列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越南國終止收養法規及中譯文,暨本件終止收養符合越南法規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境外作成,須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二、本件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聲請狀(即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14日「家事聲請宣告終止收養狀」)、本院114年7月29日家事庭通知(命相對人甲○○(OOO OOO OOOOO)提出意見書狀及中文譯本)、送達證書之「越南語譯本」。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又收養之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終止其與相對人甲○○間之收養關係,而相對人為越南國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規定,本件終止收養應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認定之,即應適用我國民法及越南國關於終止收養之法律認定。惟聲請人並未檢附越南國關於終止收養之法規及中譯文予本院審酌,且本件相對人既為越南國人,為保障其權利,自應由聲請人將本院應送達予相對人之相關書狀、通知函文等件翻譯成越南文,並將譯本送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媚鵑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