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391號聲 請 人 潘玫如非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潘廖寶猜為監護宣告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一一四年度監宣字第二五四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潘廖寶猜為監護宣告,惟潘廖寶猜業於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年○月○○日死亡,有聲請人陳報潘廖寶猜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