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399號聲 請 人 呂金冠應受監護宣告 之 人 呂全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呂全平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呂全平為監護宣告,而呂全平住居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2,此觀諸聲請狀及後附戶口名簿即明,而臺北市大同區之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從而,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