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高可擎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可擎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第三人即配偶林○○及其經營之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力啟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力啟公司因財物周轉困難終止營業無力償還,債權人紛紛向聲請人追討,聲請人因而積欠高達新臺幣(下同)102,798,762元之高額債務(詳如附表1),聲請人名下雖尚有資產,且每月自樂享設計有限公司工作獲得微薄薪資收入,只能支應生活費用,惟已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況債權人持續計算利息及違約金,債務只會、越滾越大,聲請人確已無清償能力,而有破產法所定不能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爰依破產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97條、第108條及第10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迄今積欠如附表1「聲請人主張之債務金額」欄
所示之債務;其有如附表2所示之資產,及其任職享樂設計有限公司(下稱享樂公司)每月領有薪資35,000元,而負債已大於資產,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乙節,業據提出新的債權人清冊暨相關債權文件(包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臺北富邦銀行114年12月份帳單、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3298號民事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647號支付命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地方稅部分)、催告書、永和福和郵局存證號碼第000204號存證信函、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15年1月2日北院信114司執全祥字第961號函、本院114年11月21日北院信114司執全祥字第889號執行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4年11月28日桃院雲韶11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446號函、執行命令、臺北富邦銀行保證債務通知書、民事起訴狀影本、本院114年12月19日北院信114司執全祥自第929號執行命令、士林地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7號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793號支付命令,見破字卷第13-47頁、第51-53頁、第139-189頁)、債務人清冊、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勞工保險查詢資料、財產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享樂設計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龜山區下湖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龜山區楓義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文山區實踐段二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華泰銀行活期/支票存款查詢資料、國泰銀行帳戶資訊、第一銀行帳戶查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臺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三商美邦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投保證明、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證明、現金照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球人壽保單投保證明(見破字卷第49、55、73、77頁、第87-133頁、第201-213頁)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向如附表1編號1-5等銀行及享樂公司函詢,除高雄銀行未回復外,其餘債權銀行回復如附表1「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欄所示(見本院卷第235-281、297-389、397-411頁);另享樂公司亦函復本院聲請人目前任職及約定薪資情形,核與聲請人陳報內容相同,並有該公司檢附之勞動契約可參(見本院卷第285-291頁),堪認聲請人主張其已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等語有據。
㈡聲請人所有如附表2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
經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國泰世華銀行對聲請人之債權,而聲請人現仍積欠國泰世華銀行如附表1編號5「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欄所示等情,有上開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國泰世華銀行115年3月20日民事陳報狀及附件等在卷可參;又系爭房地經聲請人計算其價值為15,771,333元,則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如附表1編號5「房屋貸款」中之15,771,333元部分債務,因有破產法第108條所規定之別除權,無需列入破產債權而行使權利,其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即扣除系爭房地價值後剩餘債權,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是聲請人如附表1所示之債務,應僅為80,976,556元(96,747,889元-15,771,333元)須列入破產債權。
㈢依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第128條規定,債務人如經法院宣
告破產,破產財團除須支付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支付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如破產管理人清償、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並編造債權及資產表,召開債權人會議,行使其他權限等及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等項目,以及其他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而查,聲請人現居臺北市,並自陳同意以24,455元計算其與家屬每月所須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見破字卷第67頁),是聲請人任職享樂公司每月實領薪資,足以支付其個人及其家屬每月所須之必要生活費用。是以,系爭房地經扣除上開別除權債權後已無殘值,若聲請人宣告破產,尚可列為破產財團之資產為1,360.503元(17,131,836元-15,771,333元)。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地方稅部分)等觀之,至114年12月26日止除尚欠地價稅6,643元(聲請人誤載為6,186元)外,並無其他積欠稅捐等優先債權存在。而聲請人列為破產債權數額為80,976,556元,業如前述,但衡諸本件債權人僅有6人,其中5人為金融機構、1人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其等債權數額均屬明確,則本件破產事務顯非繁雜,就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尚不致過高。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其資產復尚足以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破產法第63條雖規定,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在裁定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惟應否為此調查,原由審理事實之法院衡情裁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4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斟酌本件既顯有宣告相對人破產之必要,已詳前述,即無庸再傳訊相關人員或進行其他調查,併此說明。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翁鏡瑄附表1(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債權人名稱 發生原因 聲請人主張之 債務金額 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 1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連帶保證人 4,998,000元 4,998,000元(債權人未回復,以聯徵報告資料計算)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連帶保證人 9,600,000元 23,430,562元(本金) 連帶保證人 16,385,068元 3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連帶保證人 669,973元 698,348元 連帶保證人 9,480,119元 9,755,760元 信用卡 162,532元 164,227元(截至115年3月15日) 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連帶保證人 29,454,527元 25,198,778元(本金) 信用卡 120,250元 79,230元(至114年12月2日止)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貸款 24,359,000元 24,407,178元(本金) 連帶保證人 7,499,422元 7,287,220元(票據) 信用卡 63,685元 121,943元(結帳日115年2月22日) 6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地價稅 6,186元 6,643元(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查復表計算) 共計 102,798,762元 96,747,889元
附表2(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聲請人財產 聲請人主張之價值 (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面積:100.62平方公尺) 579,700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即上開編號1房屋之基地、面積:1,802.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8) 15,191,633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0.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60分之5) 68元 4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37.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196,496元 5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9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0分之5) 11,288元 6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3.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0分之5) 499元 7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366.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60分之5) 267,164元 8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858.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60分之5) 65,911元 9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0分之5) 23,654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150.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0分之5) 101,585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9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0分之5) 48,744元 12 華泰銀行文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6元 13 華泰銀行文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158元 14 華泰銀行文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645元 1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817元 16 三商美邦人壽殘廢終身健康險,至115年1月24日為止之保單解約金債權 67,604元 17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至115年1月27日為止之保單解約金債權 50,220元 18 新光人壽終身壽險,至115年1月23日為止之保單解約金債權 25,644元 19 現金 500,000元 共計 17,131,8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