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高可擎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附表:
一、聲請人有無任職何處、薪資收入及在職證明書(請載明任職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所在地、電話、薪資數額)或營業所得來源證明。 二、聲請人有無需扶養之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如有請陳報受扶養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聲請人每月需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 三、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並依下列方式提出相關資料: 1.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2.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3.如為其他動產,具體記載財產名稱,及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4.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5.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含登記謄本)。 四、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五、聲請人雖已經提出債權人清冊,所提債權人清冊應補正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清冊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並將各筆債權依序編號,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依據)。 ㈡各筆債權應記載債權人完整名稱(如為個人其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債權發生之原因、發生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均應為記載,並均附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各該契約書、借據及票據等影本,勿以截圖等方式間接翻拍)及清償或執行情形,如有擔保,並請一併敘明何種擔保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暨各債權人之連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