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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13號聲 請 人 德詠國際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期康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紀柔安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所提民事聲請狀,聲請人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16,200元(計算式:616,164元+美元1.13×匯率31.485=616,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616,200元,爰以此暫定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應徵聲請費1,000元。又聲請人尚欠缺如附件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各該欠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芯沂附件:

一、聲請人最近一年經財政部國稅局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正本。

二、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檢附相關證明: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包含但不限於:保險、基金等),載

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㈣如為其他動產(包含但不限於:汽機車、金銀飾品),載明

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行車執照、該財產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動產估價單等〉)。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非委託銷售契約書);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並應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且該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及普通債權人,故聲請人應就其各該債務有無提供擔保(如設定抵押權、質權、擔保資產之種類)加以註明。又聲請人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聲請人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如已受債權人強制執行,亦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到院供參。

六、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積欠項目及數額(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並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