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24號聲 請 人 林芳吟相 對 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依聲請人所陳報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相對人帳面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08,171元,聲請人雖稱該金額內所包含之「現金及銀行存款」171元業經扣押而無法動用,「預付款項及預付費用」903,600元無法退回,而「存出保證金」4,400元無法收回云云,然上開各該項目於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上既仍經認列為資產,自應認相對人就各該項目對第三人之債權仍存在,故於聲請人證明各該債權消滅事由存在以前,仍應以上開資產之總金額暫定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以此計算聲請人應繳納1,500元之聲請費。又聲請人尚欠缺如附件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各該欠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霈附件:(下列證明文件請貼側標標籤紙依序提出)
一、聲請人雖已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惟仍有欠缺,聲請人應就下列事項補正:
㈠如為動產,應載明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數量、有無設定負
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該財產之照片及價值證明如鑑價證明、動產估價單等)。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㈡如為現金或存款,應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㈢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提出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雖已提出債權人清冊,惟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或依據;並應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三、聲請人應補正提出債務人清冊,並就下列事項補正:㈠各該債務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
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㈡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等。
㈢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四、陳報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個別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五、聲請人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之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並上開財務報表送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會計師簽證證明(如無法提出會計師簽證,應提出證據為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