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季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復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科達附表: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包含但不限於:保險、基金等),載
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㈣如為其他動產(包含但不限於:汽機車、金銀飾品),載明
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行車執照、該財產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動產估價單等〉)。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非委託銷售契約書);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雖已提出相對人債權人清冊,然應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且該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及普通債權人,故聲請人應就其各該債務有無提供擔保(如設定抵押權、質權、擔保資產之種類)加以註明。又相對人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聲請人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如已受債權人強制執行,亦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到院供參。
六、對於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債務,提出主債務人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現時資力因債務超過資產而達不能清償之相關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經會計師簽證、股東表決承認之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公司營業帳簿、設備資產之清冊及相關憑證等)。
七、另依聲請意旨,聲請人若已無其他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財產是否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亦請一併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