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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姚凱玲(原名:姚純雯、姚婷方)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四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且提出證明尚有不足,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淯琳附表:

一、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聲請人有無任職何處、薪資收入及在職證明書(請載明任職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所在地、電話、薪資數額)或營業所得來源證明。

三、聲請人有無需扶養之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如有請陳報受扶養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聲請人每月需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最新資料。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完整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債權人清冊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並將各筆債

權依序編號,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依據)。

㈡各筆債權應記載債權人完整名稱(如為個人其姓名;如為法

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債權發生之原因、發生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均應為記載,並均附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各該契約書、借據及票據等影本,勿以截圖等方式間接翻拍)及清償或執行情形,如有擔保,並請一併敘明何種擔保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暨各債權人之連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六、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七、另依聲請意旨,聲請人若已無其他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財產是否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亦請一併斟酌。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