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張昆傑即川泰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並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附114年度資產負債表所載,相對人現有之資產總額為2,824元,應徵裁判費75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芯沂附表: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據所提出之相對人114年度資產負債表所示,相對人現有銀行存款,請提出存摺影本(包含封面及內頁)。
三、聲請人雖已經提出債權人清冊,惟應補正債權發生時間、有無利息之約定、目前清償之進度、情形、尚未清償金額等詳為記載,並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債權證明文件、契約書及票據等影本)。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個別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