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148號上 訴 人 黃仁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15年2月12日113年度北簡字第1191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74元(併計算自113年7月9日至支付命令聲請之前一日113年10月8日之利息4,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冠中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