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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上 訴 人 周玟君被 上訴 人 張博惟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113年度北簡字第1279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簡易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莉莉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