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354號上 訴 人 周發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15年8月27日以115年度救字第13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查上訴人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4年12月30日以114年度訴字第788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611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家訓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