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302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民清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訴訟代理人 楊勝雄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曾錦富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一審原告,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原法院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聲請人勝訴,案經上訴人即一審被告曾錦富提起上訴。嗣聲請人雖於第二審撤回起訴,然其並非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自與上開規定不合。故聲請人聲請退還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之2/3,自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俞元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愷茹